国家税务总局重新发布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新《计税办法》的显著变化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做到了尽量与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接轨。个体工商户与法人企业在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上有所不同,但都属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二者在财务核算方面存在相近性,在所得税政策规定方面具有可比性。目前个体工商户与法人企业分别执行不同的所得税法规,法人企业所得税税基优惠较多,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基优惠较少。这次修订计税办法,使二者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面基本实现了全面对接,体现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
二是做到了对原税收审批事项的全面清理。这次修订办法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全面清理规范税收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了原《计税办法》设定的资产损失、业务招待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或批准的条款内容。
特色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基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与家庭财产、费用支出经常混用的实际情况,新《计税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与家庭生活混用不能分清的费用,允许按照40%的比例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进行税前扣除。这种处理方式既便于个体工商户享受扣除规定,也可避免原《计税办法》下因个别地方不允许混用费用扣除导致纳税人税负增加。
二是新《计税办法》支持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允许其对不超过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进行税前扣除。
三是为鼓励个体工商户加强自身宣传和发展壮大,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是加大了对个体工商户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新《计税办法》将个体工商户用于研发的单台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价值标准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