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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加工合同纠纷获最高院再审支持

来源:时间:2013-04-08 16:41

由本所律师朱小虎代理的叶XX与吴江鑫盛布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盛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叶XX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案,业经最高人民法院数月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二00九年十二月四日作出(2008)民申字第13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提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案件回放:2004年2月,岑XX、叶XX与陆XX、杜X四人欲设立一家从事纺织品买卖的公司(公司名称暂定:湖州新天地纺织品有限公司,但未经工商注册登记,以下简称新天地公司)。后因四人内部意见不一,故决定不再设立公司。但鉴于岑XX在此期间以公司名义与江苏省吴江市的鑫盛公司签订过价值近三佰万元的加工合同且支付过九十万元的预付款,故四人在同年4月7日签订《协议书》,决定将全部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湖州利俊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俊公司)接手。尔后,岑XX将《协议书》交给鑫盛公司(双方在法庭上对协议书交付时间存在争议,岑XX认为是同年4月15日前后,理由是其交付后鑫盛公司才与利俊公司签订的合同,说明利俊公司接手是经鑫盛公司同意的;而鑫盛公司认为协议书是在起诉前的2005年2月底由交付的)。同年4月底和5月初利俊公司与鑫盛公司又签订二份买卖合同。嗣后,业务直接在利俊公司与鑫盛公司之间发生,岑XX支付的九十万元预付款也由利俊公司返还给了个人。

2004年7月30日利俊公司与鑫盛公司业务终止,双方对帐:共发生业务6619583元,已支付3950000元,尚欠2669583元。并特别载明:截止2004年7月30日止湖州利俊时装有限公司共计结欠吴江市鑫盛布业有限公司货款金额:2669385元。根据对帐,双方还附有往来明细,该往来明细将双方往来的每一笔业务(包括由岑XX签订合同的部分)都清楚地表述在内。后利俊公司倒闭、人员四散。鑫盛公司在向利俊公司多次催款无望后,于2005年3月18日以岑XX、叶XX、陆XX、杜X作为被告向吴江市法院起诉,后因级别管辖移送苏州中院一审。经苏州中院长达二年多时间的审理,于二00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判决,以岑XX所签合同已概括转让给了利俊公司并为鑫盛公司接受,故鑫盛公司再向未设立的新天地公司股东主张权利与法无据,判决驳回了鑫盛公司对新天地公司四股东的诉讼请求。              

鑫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新天地公司在合同中存在欺诈为由向江苏省高院提出上诉。江苏高院审理后,于二00八年八月八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新天地公司四股东连带支付鑫盛公司2669583元。理由是利俊公司接手新天地公司的业务,只是代替新天地公司偿还债务而已,是一种债务加入行为,而非通常意义上的债权债务转让(包括合同上的概括转让)行为,故四股东仍应对新天地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新天地公司的四股东不服终审判决,以合同已概括转让,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为由,向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本案经最高法院审查,认为岑XX以未设立的新天地公司名义从事的业务,确因公司未设立而转让给了利俊公司,终审判决确属不当,故而作出上述裁定。

后案件在再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在最高法院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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