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甲先生因生活需要与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口头约定购买马自达轿车一辆,并与当日交付给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定金。其后,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货。购车后不久甲先生在轿车后备箱里发现细碎的玻璃,为此甲先生怀疑该车之前发生过事故,系翻新后再卖给他的。后甲先生与上述乙、丙公司经过了多次交涉,但结果都不尽人意。所以,甲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述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先生为生活所需而购买汽车,由此发生的索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遂判决: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收回马自达轿车,全额返还购车款;同时认定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按照一赔一的原则另行赔偿甲先生全额购车款及其他损失。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马自达轿车归甲先生所有,乙、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补偿甲先生的相关损失十余万元。
京衡律师集团湖州事务所律师为当事人依法维权,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本案由京衡律师集团湖州事务所承办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