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事务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1.陕西省延安市南泥湾三五九旅革命史迹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 一体化办案 红色资源集中连片保护
【要旨】
针对部分革命史迹保护不善问题,检察机关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采用检察建议、公开听证等多种形式,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保护,推动革命史迹全面系统保护。
【基本案情】
抗日战争时期,南泥湾是陕甘宁边区南大门,八路军三五九旅驻防于此,屯田垦荒,留下大量的红色革命史迹。八路军三五九旅英烈园遗址(以下简称英烈园)位于延安市宝塔区南泥湾赵家河村,约200余名烈士集中在此掩埋。由于英烈园曾遭国民党军破坏,部分墓冢化为平地。现英烈园中仅存关福祥烈士墓碑一块,周边土地被村民耕种,未进行管理保护。三五九旅后方医院(以下简称后方医院)于1941年3月迁驻至南泥湾赵家河村,旧址位于该村东头。1945年6月,医院随大部队转移后,由部分村民居住过,现存三大院十二孔窑洞缺门少窗,院内杂草丛生,棋盘、石台等裸露风化,未进行管理保护。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4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宝塔区院)在南泥湾赵家河村寻访革命旧址时发现了八路军三五九旅关福祥烈士的墓碑。4月28日,宝塔区院针对该散葬烈士墓管理保护工作存在的墓碑风化、环境恶劣、管理缺失等问题立案调查,并向宝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南泥湾镇人民政府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全面履行对关福祥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职责。
后宝塔区院在了解关福祥烈士生平过程中,得知关福祥烈士墓址所在地现称“坟湾”,是当年集中掩埋八路军三五九旅英雄烈士的地方,称为“英烈园”。宝塔区院立即组织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党史研究部门组成工作组,共同查找英烈园相关历史资料。同时,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英烈园在国家烈士褒扬信息系统登记上报,积极开展烈士身份信息确认工作。在走访调查过程中,宝塔区院在英烈园周边又发现了后方医院旧址。6月28日,宝塔区院向区文旅局、南泥湾镇政府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将英烈园和后方医院列入地方保护名录。
检察建议发出后,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开展现场调研、测绘、制定设计方案、协调土地征收工作。工作组多次召开推进会、座谈会,互相通报、督促工作进度,并邀请专家对英烈园遗址和后方医院旧址的文物认定和保护方案进行评审论证。7月13日,宝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向宝塔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报请英烈园遗址的恢复重建项目。8月2日,宝塔区人民政府将八路军三五九旅英烈园遗址和八路军三五九旅后方医院旧址公布为宝塔区第八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针对英烈园恢复重建和后方医院旧址修缮的相关问题,延安市人民检察院于9月6日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向宝塔区人民政府、延安纪念地管理局、延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宣告送达了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统筹恢复英烈园风貌,加强管理维护工作;加强后方医院的修缮和环境整治工作,推动集中连片保护。就英烈园恢复重建项目实施涉及迁址等问题与采气一厂达成一致意见。同时,与延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延安纪念地管理局、宝塔区人民政府等10余家单位共同厘清各单位职责,研究革命旧址保护措施,并就南泥湾多处红色革命史迹集中连片保护问题达成共识。
目前,英烈园文物保护标志已设立,已确认112名烈士的信息资料,恢复重建项目用地已纳入全市整体土地空间利用规划,与南泥湾镇赵家河村委会和村民已达成土地征收协议。后方医院文物保护修缮方案已编制完成。
【典型意义】
针对革命史迹不同程度受损以及未纳入国家保护范畴情况,结合行政机关不同职能,检察机关采用检察建议、公开听证等多种方式,发挥上下一体化办案优势,督促实现烈士墓址和革命旧址全面系统保护。同时,注重区域红色革命史迹集中连片保护,有效激活和提升了烈士纪念设施及革命文物保护能力水平,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真正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2.甘肃省榆中县兴隆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 线索移送 磋商 执法合力
【要旨】
针对辖区内烈士纪念碑、墓群、烈士纪念亭等设施管理保护不到位,致使上述纪念设施破坏严重的情形,军地检察机关充分发挥配合优势,强化诉前磋商机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职,促使军地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协同整改,形成保护合力。
【基本案情】
位于榆中县城关镇兴隆山卧龙湾的兴隆山革命烈士陵园于1986年由榆中县人民政府拨款建造,占地38628平方米,陵园安葬着解放兰州及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牺牲的314名烈士。陵园西南方建有无名烈士纪念碑,纪念碑周围掩埋着615名无名烈士遗骨。由于管理维护不到位,兴隆山革命烈士陵园整体环境脏乱差,墓群、纪念碑等设施自然损毁十分严重,烈士纪念亭面临垮塌的危险。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6月,榆中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榆中县院)在收到兰州军事检察院移交的线索后,结合退役军人事务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的具体要求,军地检察机关联合对烈士陵园开展调查核实。经实地勘查发现陵园存在张一悟同志纪念碑碑面部分损坏、纪念碑亭地面塌陷裂缝,英雄烈士墓碑刻字斑驳脱落、碑身侧面破损、墓碑旁杂草丛生并堆放建筑垃圾,陵园通往无名烈士碑方向道路台阶阶面松动破裂,路旁护栏塌陷、断落等问题。针对上述调查发现的问题,榆中县院认为当地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革命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不到位,未对受损的纪念设施及时进行修复,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存在受侵害情形,遂立案调查。
由于兴隆山烈士纪念设施位于兴隆山自然保护区内,修缮维护需得到林业部门同意,存在主管部门修缮维护资金缺口较大、人员短缺等困难,榆中县院采取前期沟通、跟进监督、协同整改的办案模式,与兰州军事检察院、榆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实地召开联席会议积极磋商,听取各方意见,找准问题症结。磋商会后,榆中县院及时向榆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立即采取有效整治措施,对烈士陵园设施进行修缮、维护,规范陵园管理,更好地发挥其教育宣传的作用,维护陵园庄严肃穆的环境和氛围。同时,将检察建议上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抄报县人大常委会。
检察建议发出后,榆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高度重视,召开会议成立保护工作小组,开展对烈士陵园的整改落实工作,并制定专门的整改方案,上报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时,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会同兰州军事检察院积极协调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就陵园破损及维护修缮情况召开座谈会,进行沟通磋商,落实资金问题。会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一方面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申请资金,另一方面,积极协调榆中县财政拨付3万元用于烈士陵园的紧急修缮和维护。据悉,兴隆山革命烈士陵园全面整改的350万元资金,将于今年10月份全部到位。
鉴于陵园只有6名工作人员,初期整改人员缺口较大。为确保问题得到解决,公益保护取得实效,2021年9月10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榆中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干警联合西部战区第二军事检察院、兰州军事检察院、驻兰部队官兵及榆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共计150余人,在兴隆山革命烈士陵园开展了以协同整改为主要内容的主题党日活动,全体人员协同陵园工作人员,对字迹斑驳脱落的烈士墓碑进行描红粉刷,清理杂草,对损坏的纪念设施进行了修缮。通过此次主题党日活动,使相关问题得到了整改。
【典型意义】
烈士纪念设施是中国共产党非凡奋斗历程和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的历史见证,是重要的红色教材。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特别是县级及以下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法律监督职能,通过上下联动、军地联合的方式,以解决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存在问题为切入点,推动烈士陵园破损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烈士遗骸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烈士遗骸保护 散葬烈士墓管护 联合专项行动
【要旨】
通过督促行政机关及时保护烈士遗骸、重修烈士墓和做好亲属安抚工作,整治散葬烈士墓管理保护“盲区”,补齐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短板”。
【基本案情】
1949年6月,为了开辟岜林革命根据地,中国人民解放军滇桂黔边区纵队第十支队战士覃通寿等5人,在覃天铭的带领下组成武工队,宣传我党政策。在执行任务返程途中遭匪帮伏击,覃通寿为掩护战友撤离,身中数弹,壮烈牺牲,年仅17岁。覃通寿牺牲后,简单掩埋于原河池县保平乡下洛村花京屯,仅立一块石头作为印记,没有留下墓志铭,墓茔年久失修,被当作无主墓。
2021年5月,河池市金城江区保平乡下洛村花京屯“旱改水”土地整治项目作业时,挖到一个顶部有枪眼的人形颅骨。此处疑似河池籍烈士覃通寿散葬墓地,项目作业当即停工。
【调查和督促履职】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金城江区检察院)发现本案线索后遂成立专案组,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并迅速联合金城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民政局共同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通过现场实地勘查,走访覃通寿烈士的旁系亲属和知情人,查阅《金城江区烈士名录》《中国共产党金城江历史》《河池风云》等资料,最终确认工人作业挖到的疑似遗骸就是覃通寿烈士遗骸。确认覃通寿烈士身份后,金城江区检察院组织退役军人事务局、涉事施工方以及烈士亲属召开公益诉讼磋商会,共同商讨解决方案。6月12日,金城江区检察院向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出检察建议,指出覃通寿烈士墓被当作无主墓处理的情况反映出辖区内的烈士纪念设施,特别是散葬烈士墓保护管理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建议及时落实覃通寿烈士遗骨保存、墓茔重建、亲属安抚等相关工作;并对辖区内散葬烈士墓管护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完善墓地信息、统计存在问题、做到一墓一册。
收到检察建议后,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整改。一是覃通寿烈士墓地于7月12日修缮完工,金城江区检察院、退役军人事务局、保平乡人民政府等单位向烈士敬献花圈,查看墓地修缮情况,并现场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活动,宣传学习覃通寿等烈士的英雄事迹。二是金城江区检察院联合退役军人事务局于7月16日至27日进行专项排查,对辖区内的71处散葬的烈士墓进行摸底,发现33处墓地存在墓基下沉、碑面老旧、坟顶塌陷等9类问题,检察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以磋商方式推进烈士纪念设施的全面修整。
为进一步巩固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成果、推动工作开展,双方签订了《关于建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协作机制意见》,明确日常联络、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强化线索发现、调查取证等协作配合,着力构建良好互动、密切配合的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格局。在协作机制推动下,行政机关拟提出方案向上级申请数十万元资金对辖区内存在问题的烈士纪念设施进行全面修整。
【典型意义】
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检察机关以覃通寿烈士遗骸保护案为契机,立足于河池红色文化资源丰富、红色文化底蕴深厚的革命老区实际,注重以点带面,及时部署开展辖区内散葬烈士墓管护专项行动。工作中,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圆桌会议、磋商等方式,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形成办案合力,以办案实效回应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的社会关切,不断推动辖区内烈士纪念设施管护水平全面提升,捍卫英雄烈士的荣光,让英烈精神代代相传,熠熠生辉。
4.湖南省韶山市毛新梅等十五名散葬烈士墓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散葬烈士墓 公开宣告送达 纪念设施保护等级 军地协作
【要旨】
针对散葬烈士墓管理保护不到位、不全面等问题,军地检察机关会同有关方面紧密协作,采取诉前磋商、公开宣告送达等方式,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全面履职,系统修缮、保护散葬烈士墓。
【基本案情】
韶山是毛泽东同志的故乡。1925年,毛泽东与夫人杨开慧在韶山组织领导农民运动,自此,革命救国的星星之火在这里燎原,并涌现出许多以毛泽东族兄毛新梅以及李耿侯、钟志申、毛福轩、庞叔侃等“韶山五杰”为代表的革命先烈。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韶山市院)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发现,由于历史原因,毛新梅等十五名县级及以下散葬革命烈士墓地存在周边杂草丛生,墓碑、碑文一定程度污损,以及有些烈士墓无路可寻、枯叶堆积等管理保护不到位问题。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1月,韶山市院发现上述线索并于2月25日立案办理。为切实办理好这批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韶山市院与韶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主动进行诉前磋商协调,就散葬烈士墓的整改问题达成了共识,并与长沙军事检察院共同分析研究案情,联合制发检察建议书,于2021年6月17日向韶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开宣告送达。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韶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积极与韶山市院沟通、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形成整改方案,有规划性地开展维护散葬烈士墓工作,目前已投入资金18万余元。目前革命烈士杨再麟的坟墓及周边道路已全面修缮;革命烈士庞叔侃墓前已重塑人物雕像,碑文清晰,庄严肃穆;其他散葬烈士墓正在按计划全面有序修缮中。
与此同时,韶山市院会同有关部门以革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为切入点,结合韶山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大局,向韶山市委提交《关于韶山市红色资源保护问题的调查报告》,从改变管理模式、完善管理机制、多元筹措资金、注重开发利用等方面提出了建议,得到了韶山市委主要负责同志的批示和认可。目前,当地有关部门已着手制定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韶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针对未列入等级的散葬烈士墓地进行分类管理,制定韶山市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办法,找到葬在外地的另外两位“韶山五杰”李耿侯、毛福轩烈士墓地,拟将“韶山五杰”中的毛新梅、钟志申、庞叔侃烈士墓申请评定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形成长效保障机制。
【典型意义】
为更好传承红色基因,保护好红色资源,韶山市有关方面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作用,积极办理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采取军地协作、磋商、公开宣告送达、专题报告、联席会议等方式,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全面履职,加强对散葬烈士墓的日常监管,推进“韶山五杰”红色资源整体保护,形成长效保障机制,为捍卫英雄烈士权益,促进红色资源修复和传承贡献智慧和力量。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康西瓦烈士陵园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烈士陵园保护 一体化机制 军地协作
【要旨】
检察机关会同行政机关通过军地联合、上下级联办、内外联动等方式优化整合资源,对具有重要教育意义的烈士陵园开展公益保护,与相关部门进行诉前磋商、事中沟通、多方跟进,促成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协同共治,让“清澈的爱,只为中国”红色基因薪火相传。
【基本案情】
康西瓦烈士陵园位于喀喇昆仑山腹地、新疆和田皮山县赛图拉镇,海拔4280米,陵园修建于1965年,安葬1962年中印自卫反击战牺牲的78名烈士、30名因公牺牲和病故的卫国戍边官兵。陵园日常由驻地部队和当地镇政府管理,但实际管理权责一直未明确,未开展分级保护。该陵园纪念碑外饰黑色瓷砖,黑漆脱落,墓体大部分由石块混合水泥修砌,围墙整体结构不牢固,园内其他设施破损老化。未开展英烈事迹史料收集整理等工作,红色资源宣传教育功能未得到充分体现。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7月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新疆区院)与解放军乌鲁木齐军事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在摸排安葬中印边境卫国戍边烈士、修筑天山公路(独库公路)牺牲烈士的康西瓦烈士陵园及乔尔玛烈士陵园等保护情况中发现康西瓦烈士陵园在有效管护、规范整修方面缺失,设施管理保护水平低,随后将该线索交和田分院办理。因该案具有涉军因素,由解放军乌鲁木齐军事检察院与和田分院联合办案。
同年7月19日,和田分院、乌鲁木齐军事检察院就该线索决定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当日,检察机关与和田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召开座谈会,双方就共同开展现场调查、申报分级保护、加强管理协作等事项达成初步共识。7月22日,军地检察机关与退役军人事务局共赴康西瓦烈士陵园现场踏勘,邀请驻地部队、皮山县赛图拉镇人民政府共同研判协商,查找康西瓦烈士陵园保护和管理中存在的权责不明等问题,明确由当地护边员定期进行巡查,并当场设置了文明祭扫警示牌。
7月26日,检察机关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再次召开磋商座谈会,形成磋商会议纪要:一是和田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成立康西瓦烈士陵园修缮工作专班,制定修缮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分解专班任务,积极解决康西瓦烈士陵园修缮工程中的具体问题;二是解放军乌鲁木齐军事检察院在职责范围内对接协调南疆军区等有关军事单位,明确烈士纪念设施及其保护范围内土地和设施的管理权属;三是和田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第二十七条至三十条之规定,于年内启动陵园分级保护报批工作,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健全管理工作规范,维护纪念烈士活动的秩序,搜集、整理、保管烈士遗物和事迹史料。
考虑到康西瓦烈士陵园管理保护的重要性,新疆区院、解放军乌鲁木齐军事检察院与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共商陵园保护事宜。目前,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康西瓦烈士陵园的2500万元修缮资金已到位。陵园修缮以“戍边英魂,高原丰碑”为主题,已于2021年8月8日启动,纪念碑、纪念广场、纪念馆、悼念馆等主体工程预计于今年10月底前竣工。
【典型意义】
对红色资源的综合保护,应当注重在精神传承上“下功夫”,在推动落实上“做文章”。办理中,新疆检察机关整合上下级检察力量,携手军事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抓住契机,积极推动管理权责不明的烈士陵园归口管理,明确管护责任。相关方面密切协作配合,以履职担当守护红色信仰,坚定红色信念,为红色资源保护交出一份合格的“答卷”。
6.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朱枫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 建设用地合法化
【要旨】
针对烈士纪念设施未经用地审批先行建设,存在重大法律障碍的困境,检察机关通过磋商和诉前检察建议,协调退役军人事务等相关部门共同依法履职,督促推动烈士纪念设施补办用地合法手续,让烈士纪念设施得到妥善管理保护。
【基本案情】
朱枫烈士,1905年出生于浙江镇海,是我党优秀的情报工作者。1949年受派到台湾地区协助我党潜入台湾高层的吴石将军执行党的秘密任务,为党提供了大量重要情报。1950年6月10日因叛徒出卖,与吴石将军等四人在台北英勇就义。1983年6月,被中共中央追认为革命烈士。2010年朱枫烈士殉难60周年之际,其骨灰从台北运回大陆,经朱枫后人同意,朱枫烈士骨灰安放于其故乡镇海。
2011年5月,宁波市镇海区民政局在镇海区革命烈士陵园附近地块建造朱枫烈士纪念设施,并举办了隆重的“朱枫烈士骨灰安放”和“朱枫烈士铜像揭幕”仪式,但上述纪念设施未及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2011年8月,当地国土部门以非法占用林地为由作出行政处罚,要求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等。2015年11月,镇海区民政局在申报镇海区革命烈士陵园土地证时,将该地块并入毗邻的镇海区革命烈士陵园申报土地使用权证,国土部门未认真审核,错误办理了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此后,虽经相关部门协调,朱枫烈士墓地土地合规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4月,在发现朱枫烈士墓存在的上述问题后,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镇海区院)与宁波市镇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镇海区退役军人局)沟通对接,了解情况。经调查查明:宁波市镇海区民政局(机构改革后相关职能转由镇海区退役军人局负责)在建设朱枫烈士墓时,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建成后亦未及时补办手续,致使被国土部门以非法占地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宁波市镇海区国土局(机构改革后相关职能转宁波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镇海分局)错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镇海区院认为,由于相关行政机关未正确履职,不仅有损革命烈士纪念设施的庄严、肃穆,更伤害了人民群众对烈士入土为安、敬仰烈士的朴素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1年6月,退役军人事务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开展全国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镇海区院和镇海区退役军人局进一步加强沟通联络,会同宁波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镇海分局(以下简称镇海区资规局)等单位召开磋商会,并达成以下共识:一是加快办理朱枫烈士墓用地合法化手续;二是加强正面舆论宣传,消除对英雄烈士的不良影响;三是整治提升朱枫烈士墓周边环境,发挥红色资源传承弘扬作用。镇海区院在向相关单位发送检察建议的同时,对土地执法环节存在的工作衔接不畅等问题提出了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
镇海区退役军人局、镇海区资规局等单位高度重视,及时依法履职,目前已完成朱枫烈士纪念设施立项审批和用地审批等相关报批手续,案涉地块已纳入现行国土空间规划并完成土地勘测定界。同时,镇海区退役军人局在镇海区院协助下,积极向区政府申请朱枫烈士墓土地划拨费、烈士陵园周边环境整治等资金约45万元。
【典型意义】
保护烈士纪念设施,既应当保护其有形的外观,也应保障其建设活动的合法性,避免产生负面社会评价。朱枫烈士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其纪念设施违法用地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解决,不仅损害了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的形象和氛围,更伤害了广大人民群众对烈士入土为安的朴素情感。在专项行动中,相关部门密切协作,检察机关发挥检察监督作用,通过磋商和诉前检察建议方式,与行政机关凝聚共识,化解争议,共同推动烈士纪念设施用地合法化,保护英烈纪念设施,弘扬革命文化精神。
7.重庆市北碚区张自忠烈士陵园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 环境综合整治
【要旨】
为解决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周边噪音污染、水污染问题,检察机关发挥检察建议、诉前磋商等程序机制优势,督促多家行政机关及时、协同履职,合力开展综合整治。
【基本案情】
张自忠烈士陵园系抗日民族英雄张自忠上将墓。1982年4月16日民政部批准张自忠将军为革命烈士。1986年至今,“张自忠烈士陵园”先后被列入第一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第三批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遗址名录。因历史规划原因,张自忠烈士陵园紧邻渝武高速公路,长期遭受交通噪声污染。陵园正门两侧景观水池污浊,陵园旁设置有一处垃圾收集站,存在污水未经处理渗入烈士陵园水池情形,影响了烈士陵园庄严、清净的纪念氛围。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2月20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北碚区院)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张自忠烈士陵园存在噪声污染问题的案件线索后,经与相关部门实地调查,除查证噪声污染问题属实外,还发现张自忠烈士陵园存在正门两侧水池水域污染问题及周边污水排放导致环境污染的问题。
经深入调查,烈士陵园噪音污染、垃圾站污染问题成因、监管职责较为明确。为推动问题及时治理,北碚区院、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等加强沟通,协同查明了张自忠烈士陵园噪声污染程度及历史成因,北碚区院分别于2021年1月21日、4月1日向两家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采取有效措施,共同推进张自忠烈士陵园环境综合整治。
为推进水池污染治理,当地在明确水池权属、污水来源等关键事实的基础上,厘清涉案水池污染监管问题,初步明确缙云人文科技城管理委员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生态环境局职能职责与问题整改关联性较强。为明确整改方案,推动污染问题实质性整改,2021年6月15日北碚区院联合缙云人文科技城管理委员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生态环境局召开联席会,针对本案水池污染问题开展行政诉前磋商,会上行政机关对水池污染问题治理由缙云人文科技城管理委员会负责形成工作共识。基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管理烈士陵园的工作便利,明确缙云人文科技城管理委员会负责前期整改,区生态环境局承担水池污染整治工作的业务指导工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承担水池后续管理的工作方案。
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区交通局为解决烈士陵园噪声污染问题,协调重庆渝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高速公路沿线安装声屏障,加设禁鸣标识。针对周边垃圾站污水排放问题,区城市管理局已关停梅花山垃圾收集站,并计划将该站点改建为生活垃圾分类综合宣传基地。针对水池水域污染问题,区缙云人文科技城管理委员会积极立项,筹集资金60余万元对水池进行整治,由区生态环境局承担指导工作,预计2021年10月底完工,整改质保期满后移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后续管护工作。
【典型意义】
张自忠烈士陵园是伟大抗战精神的见证。为协同推进解决烈士陵园水污染、噪音污染等综合问题,维护烈士陵园庄严、清净的纪念氛围,当地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加强沟通,并注重发挥检察建议、诉前磋商等多种程序机制优势,及时高效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履职,推动烈士陵园环境问题的综合整治取得成效。
8.河南省桐柏县红色资源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红色资源保护 军地协作
【要旨】
针对相关部门在红色资源保护中职责不清、权责不明,致使部分遗址纪念设施损毁严重的问题,军地检察机关通过诉前程序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履职,形成红色资源保护合力,较好地维护了国防和军事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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