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衡湖州所成功举办破产及新公司法热点问题专题讲座
7月27日,京衡湖州所举办破产及新公司法热点问题专题讲座。上午,应京衡律师(湖州)事务所邀请,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贺丹老师通过线上方式,作“公司破产视角下的新公司法修订”专题讲座。下午,经icourt邀请、联合举办新公司法实务活动,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厦门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黄桐川律师莅临京衡现场,作“新《公司法》视角下股东僵局化解的十门心法”,京衡湖州所律师以及其他律师同行通过线上及线下途径共同参加学习。
贺丹,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曾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法学院访学。研究领域为破产法、公司法、金融法等。著有专著《破产重整控制权的法律配置》《上市公司重整:实证分析与理论研究》《企业集团破产:问题、规则与选择》,论文《企业拯救导向下债权破产止息问题的检讨》《互联网经济发展与破产法变革趋势》《个人破产中的行政介入》等。以律豆博士为笔名合著《正义岛儿童法治教育绘本》《从小学宪法》《不一样的民法典漫画儿:典哥说典话家常》等法治普及读物。
上午,贺丹教授从公司法四大基本理论和四大法律关系出发,分别介绍了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融资结构、公司集团结构、公司注销清算制度的改革内容及对破产实务的影响。公司资本制度层面,贺丹教授着重讲解了可能引起的管理人职责包括追究股东未缴出资及赔偿责任、设立时其他发起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的连带责任、董事会未履行核查出资义务产生的赔偿责任、未出资股东的失权、抽逃出资的股东责任和董监高责任。又对《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发表论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扩大解释为“具备破产原因”,否则可能会产生债权人“抢跑”的情况。公司治理结构层面,提出董事会中心主义对破产重整中适用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的有利影响。公司融资结构层面,贺丹教授讲解“无面额股”可能会对重整计划中出资人权益调整产生影响;“类别股”的设立对重整计划分组、表决权的影响,甚至会给管理人实务中股债区分标准提出新的挑战;如何处置发行人破产下“公司债券”违约的问题。公司集团结构层面, 贺丹教授提出《公司法》第23条、57条、141条对实质合并破产的重要意义;公司注销清算制度层面,贺丹教授介绍了行政机关在注销中的作用,可能会面临注销后破产的情况。
下午,黄桐川律师从“股东僵局形成的八个原因”、“损害公司利益的八种形态”、“股东僵局化解的十门心法”,层层推进,深入讲解了股东僵局的处置之道,拆解法条,融入具体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归纳总结,落实在律师实务,为在场全体律师传经送宝,现场听课氛围积极生动,大家表示收获满满。
新公司法实施一月不到,其对破产实务和其他律师业务产生的影响逐渐显现,相信未来新公司法会提供了更多新的制度规则,赋予破产实务和其他律师业务新的创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