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来案第二日庭审对话实录
人民网北京8月23日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8月22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23日进入庭审第二天,24日将继续进行法庭调查。济南中院在其人民网官方微博上详细播报了庭审情况,并及时全面地公开了两天以来庭审的现场记录。
起诉书指控:1999年至2012年间,薄熙来利用担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等职务便利,接受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唐肖林(另案处理)、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明(另案处理)的请托,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申请进口汽车配额、申报石化项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妻薄谷开来、其子薄瓜瓜收受上述二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7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2002年,薄熙来担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大连市人民政府公款人民币500万元,数额巨大;2012年1月至2月,薄熙来作为中共重庆市委书记,在有关人员揭发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人及时任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立军叛逃前后,违反规定实施了阻碍对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人案重新调查、批准对外发布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的虚假消息等一系列滥用职权行为,其行为是导致上述案件不能及时依法查处和王立军叛逃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并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公诉人认为,对薄熙来应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1】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带被告人薄熙来到庭。
(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可以坐下。(被告人就坐)
审判长:昨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能够服从本庭的指挥,遵守法庭纪律,也非常注意维护法律秩序,本庭予以充分肯定。也希望控辩双方能够继续按本庭要求,继续依法、理性、平和地在法庭上拿证据、摆事实、论法律、讲道理。在法庭调查阶段,要紧紧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围绕审判长的要求进行。相关的辩论观点本庭将在辩论阶段给予充分时间发表。与此同时,本庭也提醒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注意,在法庭发言中要注意发言的方式,注意提问和讯问的语气和方式。
公诉人:明白。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明白?
被告人:明白。
审判长:辩护人?
辩护人:明白。
被告人:刚才审判长做了说明,对昨天的审判,我感觉到审判长的掌握是文明的、是理性的、是公允的,我感到满意。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该组证据有薄谷开来、德某某、徐明、姜某等证人证言及公司注册登记材料、房屋出售合同等相关书证,证实薄谷开来为隐瞒其家庭在海外拥有房产的情况和减少税费,与其法国朋友德某某成立多个公司、制定购房方案,用徐明提供的资金支付231.86047万欧元(折合人民币1624.9709万元)购买了枫丹·圣乔治别墅。薄谷开来是别墅实际持有者,所有权人的事实。
1.公诉人出示证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的证言,证人薄谷开来在侦查阶段有2份证言,2份亲笔证词。
下面公诉人宣读薄谷开来2012年12月20日的证言节录:
根据法国法律的规定,如果直接以个人名义购买别墅,要缴纳比较多的税,当时我非常清楚交多少税,但是现在记不清了,但肯定很高,而且我不想让别人知道我们家在海外购买了房产,所以我的朋友会计师罗某向我推荐了文某某律师,文某某律师也是德某某的律师,他和德某某向我推荐了某公司,某公司帮助我设计购买别墅的方案,他们设计了一套复杂的以公司名义购买别墅的方案。
大体上是通过公司持股的方式,以公司的名义而不是以我个人的名义购买法国尼斯戛纳的别墅。在整个购买别墅的过程中涉及三家公司,分别是罗素地产公司、加拿大某公司、在法国注册成立了一家管理公司。这家公司由加拿大某公司控股,是一家房屋管理公司,由德某某任经理,这家公司直接出面购买尼斯戛纳别墅。
2000年9月,我和德某某通过网络注册成立了罗素地产公司,我们两个人各持50%股权,德某某持有股份是因为法律规定必须有两个股东,所以他的股份实际上是代我持有的,成立这家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购买尼斯戛纳别墅,没有别的业务。罗素地产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是我和德某某委托某公司负责打理的,但是重大事项由我决定。加拿大某公司是律师文某某介绍的,因为加拿大与法国有一个税收优惠协议,所以由加拿大某公司在法国投资成立的这家管理公司,这样这家管理公司从事业务可以少交税。这家管理公司是于2001年6月成立的,由加拿大某公司名义上100%控股,注册资金来源于罗素地产。考虑到德某某是法国人,懂法语,在法国办理有关事务也比较方便,我就让他担任这家管理公司的经理人,负责打理尼斯戛纳别墅。法国尼斯戛纳的别墅就是这家管理公司出面购买的,并负责尼斯戛纳别墅的经营和管理。某公司设计的购买过程很复杂,如购买别墅的钱从形式上是看这家管理公司从某银行“背靠背”贷款出来的,购房贷款其实就是罗素地产公司存入银行的定额信托存款。这些都是德某某具体经办的,整个过程我只负责原则和具体架构的设计,操作是由律师和德某某进行的。
问:为什么要设计这么复杂的方案购买别墅?
答:因为一是尽量合法减少购买别墅产生的税负,二是不想让别人知道我家在海外有资产,设计这个方案目的是保护实际持有人不暴露身份,是为了隐名别墅的实际所有者是我。我们购买的别墅,表面上看是加拿大某公司投资成立一家管理公司,并由这家管理公司出面向银行贷款直接购买了别墅,这样别人就发现不了我和别墅的关系。即使有人查,因为法律关系十分复杂,购房过程中只会出现公司经理人德某某的名字,又体现不出我的名字,也看不出我和别墅有什么太直接的关系,如果我要不说,没有人知道房子是我的,谁也查不到。这个使用公司名义购买别墅的方法是复杂而聪明的,又能隐藏我与别墅的关系,又能避税。加拿大某公司投资成立的这家管理公司,注册资金来自罗素地产公司,加拿大某公司后来被罗素国际度假公司取代,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简化把我在罗素地产公司50%的股份转让给尼尔、手续上更简便,罗素国际度假公司取代加拿大某公司的手续是德某某和文某某具体经办的,从股权结构上进一步确立了罗素地产公司作为圣乔治别墅实际所有者的身份。
问:德某某为购买别墅投入过资金吗?
答:没有。购买别墅的钱是我让徐明出的,德某某是应名的,他只是一个代理人代我持有股份。实际上,我才是尼斯戛纳圣乔治别墅的实际持有者和所有权人。
2007年下半年,我把我持有的罗素地产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了尼尔代持,尼尔只是代我持有罗素地产公司股权,他和德某某一样也只是一个代理人,是应名的。我不想给瓜爹造成任何影响,不让德某某霸占别墅,所以想让尼尔进来制约德某某。
2011年初,徐明到我重庆家里,我跟徐明说这两个外国人都不可靠,都有侵吞霸占我别墅的意图,我让徐明找人接手别墅股权。徐某就找了他的女朋友姜某,让姜某去找德某某办理接手股权的手续。后来,我签署了律师文件,取消尼尔持有罗素地产公司50%股份的文件,并将这部分股权转让给了德某某;后来德某某也与姜某办理了手续。
圣乔治别墅自始至终都是我的资产,我是房子的持有者,所有权人。德某某、尼尔等人都是代我持有罗素地产公司股份。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薄谷开来的朋友德某某的证言,证人德某某在侦查阶段有1份证言和1份亲笔证词。
下面公诉人宣读德某某2012年8月6日亲笔证词译文节录、2013年6月29日的证言节录:
2000年,谷开来在英国陪儿子读书,委托我为她寻找合适的房源,后来我选定了尼斯地区的枫丹·圣乔治别墅,为了合法避税,谷开来让我找人设计了通过注册公司、以公司的名义购房的方案,根据这一方案,2000年9月,谷开来成立了罗素地产公司。该公司就是作为一个工具,购买枫丹·圣乔治别墅。
2000年9月,谷开来让我和她一起在英国通过网络办理的注册手续。谷开来和我各持公司50%的股权,我是替谷开来代持的。因以公司名义购房可以少交税款,所以谷开来安排从罗素地产公司汇款给加拿大某公司,委托其在法国专门成立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然后以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的名义买房。
我们当时购买别墅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最大程度上保护谷开来夫妇,不在别墅中出现他们的名字;二是尽量最大限度的避税,我们设计了由公司名义购买别墅的方案。首先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罗素地产公司,然后从罗素地产公司转款至加拿大某公司,用此款作为注册资金以加拿大某公司100%控股形式于2001年5月31日在法国成立了枫丹·圣乔治地产公司,谷开来让我担任枫丹·圣乔治地产公司的经理人。2001年7月,罗素地产公司把一笔资金存入某公司控股的特雷斯科信托公司在某银行的帐户中,由此信托公司为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提供“背靠背”担保,然后,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从某银行贷款购买了枫丹·圣乔治别墅。之所以这样做,也是为了合法避税的需要。
问:请你介绍一下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的基本情况?
答:罗素国际度假公司是2006年由罗素地产公司出资在卢森堡注册成立的,注册资金是3.1万欧元。谷开来让我代罗素地产公司持有全部股权。成立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的目的主要一方面是为了简化别墅的股权结构,取代加拿大某公司100%控股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当然,我们后来发现在卢森堡税率更低。另一方面是2006年,购买别墅的贷款到期,罗素地产公司在某银行的5年期存款也到期,谷开来将到期的存款借给罗素国际度假公司,让罗素国际度假公司替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偿还贷款(在贷款期间,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用租金偿还银行的利息)。这样,罗素地产公司不仅是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的实际股东,而且通过对罗素国际度假公司享有的上述债权,进一步加强了对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及别墅的控制。但是,以上程序谷开来没有具体参与,她只是知道这些事情,具体是我和文某某律师办理的。
问:请你介绍一下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的情况?
答:2001年5月,该公司由罗素地产公司出资,以加拿大某公司为唯一股权的名义成立,该公司出面购买别墅并负责别墅的日常管理;2006年,罗素地产公司出资成立罗素国际度假公司并取代加拿大某公司成为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的唯一股东。所以,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及其名下的所有资产实际上都是罗素地产公司的。
罗素地产公司成立时公司的股权由我和谷开来各50%的股份;2006年,谷开来提出要将罗素地产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徐明持有,徐明派人办理手续,但是没有转成,因为当时我咨询律师,律师告诉我,从税务的角度讲,当时转让股权程序复杂且费用不菲,于是决定等别墅的股权简化后再转让股权;2007年,谷开来将其持有的50%股权转给尼尔·伍德为她代持,但是这次转让没有成功;2008年,谷开来欲将别墅交给郭某的香港酒店集团经营管理,谷开来还让我和薄瓜瓜一起与香格里拉酒店的领导和律师会面,介绍别墅的情况。但后来香格里拉集团介入别墅管理的事情不了了之。2011年,谷开来取消了其转给尼尔·伍德50%的股权,并将该股权转让给我代她持有;后谷开来让我把罗素地产公司的全部股权转给徐明的女朋友姜某,但是没有转让成功,所以我现在还是代替谷开来持有罗素地产公司100%的股权。
2011年5月,在谷开来的决定下,我把全部股权转让给了姜某持有,同时,也把枫丹·圣乔治地产公司的管理权交给了姜某。
问:你知道谷开来购买枫丹·圣乔治别墅的资金来源吗?
答:谷开来告诉我罗素地产公司收到的那笔300多万美元的资金是徐明提供的。
问:请你详细介绍一下罗素地产公司收到300多万美元后的资金使用情况?
答:主要是用于支付购房款,购买别墅的价格是2210510.75欧元,缴纳税款108093.95欧元,这部分钱是先存到特某某在某银行的帐户中,通过贷款的方式实现购房。
购买别墅后,相关的装修工作即启动。据我回忆,别墅的装修、家具购买及律师费用总计几十万欧元,具体数额以帐册为准。
问:购买别墅的时候,既然有罗素地产公司为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提供了“背靠背”的担保,为什么在购房合同中还有别墅做抵押呢?
答:这也是为了避税的需要,因为“背靠背”担保是在英国,某银行承认,但是买房子是在法国,所以在法国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就写上了抵押房产条款,但是某银行私下给我们写了个东西,承认这个抵押是虚假的。
问:罗素地产公司每年使用资金都是谁决定的?
答:重大的资金使用是通过谷开来同意,但是有时候是我先办理后向开来汇报。但不是那种正式的会议,都是在饭桌上吃饭时说一句那种形式。
问:谷开来让你代持罗素地产公司的股权并让你代罗素地产公司持有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的股权,以及后来让你把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的股权转给姜某持有,你和姜某是否支付相应的价款?
答:我和姜某都是没有支付任何价款。
下面公诉人宣读德某某2012年8月6日亲笔证词译文节录:
大概在1999年,谷开来决定送其儿子薄瓜瓜到英国留学。他母亲也尽量为他安排好在国外的生活。在2000年期间,开始有了在法国南部购买一处房产的想法。在谷开来的要求下,我开始寻找一处能够满足他们短期度假需要的房子。在找房过程中,我更清晰地意识到:要找一个有出租潜力的、能够获得后期维护和持有费用平衡的房产。
圣乔治别墅比谷开来当初提出的需求房更大些,但其运作的潜力(70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周边的环境等等)使支撑位一项有利可图的投资。在做了相关地点的考察后,谷开来同意进行我所推荐的这处房产的投资。顺便提一下,圣乔治别墅位于戛纳的松树大道7号,一共三层,房屋面积有350平方米,总占地面积有3950平方米,带独立花园、游泳池、车库等。
通过一个有能力的中介律师事务所的帮助,我们制定完成了一个收购圣乔治别墅的蒙太奇计划。该计划包括几家透明度不等的公司,其用意,一是为了尽量减少项目所导致的税费;二是为了提供足够程度的不透明性,以便保护谷开来。那时,她的姓名就被认为是敏感的,因为她丈夫——当时的大连市市长——的多种职务。项目被谷开来所接受,开始实施起来,以便完成圣乔治别墅的购买。
蒙太奇计划的线路描述:
某公司利用位于泽西的某银行的贷款购买该别墅,用作其办公地点。该贷款背对背担保人为某管理的某信托银行,我则是特某某的保护人,我的受益人是罗素地产有限公司。
某公司的100%的股份被加拿大的一家托管有限公司所持有(见法国和加拿大之间的税务条约),之后(2006年)托管有限公司又被位于卢森堡的罗素国际度假有限公司所取代,所以,购买别墅房产的钱变成为罗素房产有限公司出资(参见文某某事务所的线路图)。
项目所需资金由谷开来筹集,并通过位于盎格鲁诺曼底群岛上泽西的某公司注册并管理的罗素房产有限公司作为中介进行支付。我和谷开来各持有罗素房产有限公司50%的股份,因为这是必须的——至少当时是这样要求的,即至少有2人才能开办一个英属威尔金群岛实体。总之,我一直替谷开来持有着这些股份。关于我的股权,在我们中间没有书面的确认合同,口头的协议就足够了。我们的友谊可以保证对彼此的信任。我们也可以果断地确认:由于我没有对公司做任何的个人投资(我甚至无法支付用来把我的罗素地产有限公司股权出让出去的法律费用),我不能以任何方式、也无权处置、更无权拥有她的任何财产。事实上,我所持有的罗素地产公司的股份是算在谷开来的帐上,她始终是真正的所有人。
圣乔治别墅买下来之后,就进行了一些修复和装饰性工作。作为建筑师,我建议和实施过这些装修工程,谷开来也做过。印象中,所有的装修费用、家具和律师费用一共为100万法国法郎,约合16万欧元。
到了2005年,谷开来告诉我说以往在2001年转到罗素地产有限公司帐上用来买房子的钱是她的朋友徐明转来的。当时徐明派来处理这个转移的人是李女士,是新加坡人。我联系了当初曾经办理蒙太奇购买计划的税务律师,以便找出修改线路图的可能性,以便把资金转到徐明在新加坡开办的公司。
这些线路的修改是需要时间的,钱到李女士帐户的转移被推迟,因为要等待一个更加稳妥的架构,以便完成转帐。谷开来知道这些修改的必要性,也做了有关文件签署。
然后是在2007年,谷开来通知我说连我的名字在中国也是敏感的,并说最好任明尼尔·伍德作为RFSG管理人。另外,她把她在罗素房产有限公司名下的股份转移给他。谷开来签署了一份将股份转移至尼尔·伍德名下的文件。该文件应该被尼尔·伍德转交给郎某某的董事们,以便完成登记。
之后,我获悉谷开来曾经向他要一个有关RFSG经营活动和整个公司组织的报告。随后,我从尼尔那里得知谷开来开始对我产生怀疑,而他认为这些对我的怀疑是不适当的。
2011年的4月,我回到了中国并到重庆参观。这期间我见到了完全变了样的谷开来。别墅的问题被很快谈及,她要求我负责把罗素房产有限公司名下的股份(尼尔和我的)转移给徐明。
回到北京后,我很快在其办公室见到了徐明。他对我确认了股权改变的愿望,并致电给一个名为姜某的女朋友。我就在电话中与她谈了几句。我们约好很快会联系,以确定操作细节。接着,徐明给了我姜某的电话号码。
回头再说一下那天和姜某的交易。我们三个人来到某事务所巴黎机构的大会议室。文某某、姜某和我在场。在填写文件过程中,文某某提出关于在文件上填写的金额问题。姜某很惊恐,不知道其中缘由,就打电话给徐明,并把话机递给我。由于我不能在不了解全部实情的姜某面前讲得太多,就含糊不清地解释了几句,但还是没有让徐明明白这样填写的理由。为了快速了结这次见面,三人同意以后再说,让文某某再去寻找一个让交易可信的、合法的方式。
不久,我接到尼尔的一个电话,他到了伦敦,而谈论酬金的事情已经过去了两周。在我的要求下,他当时终于说出了他希望补偿的金额数字:1.4。由于不明白他指的是什么单位,我就问他:是指什么?他解释说140万英镑(即1.4MGB第)。我当时惊愕不已,说不出话来,而电话那头的尼尔则满腔愤怒地边骂边走,发泄着对谷开来的不满,说他被她蒙骗了(法律上的蒙骗),威胁说:如果他的要求得不到满足就“全部揭发”。我预感到事情不妙,而且从没有见过尼尔会这么生气,就试图安慰他,让他发泄其愤怒,并要求他给我发一份关于诉求金额的证明材料。我们说好不久回巴黎再见面。那天是2011年5月11日。
第二天,我收到了某的一封邮件,告诉我:有个叫尼尔·伍德的人给他们打过电话,起诉罗素房产有限公司,并要求得到该公司的50%的股权。
之后,我又接到某事务所打来的电话,告诉我几个不同版本的矛盾的说法,先是说他们当时(2007年)收到过一份护照复印件和一份股权转移的文件,但没有其他解释文件,也不知道该转到哪个机构,后来他们把那份文件给弄丢了,然后又说转移文件上的签名不符合谷开来注册时所用签名。
接下来是一段漫长的律师之间邮件交换的时期,以取消那些某事务所已经确认是无效的、但出于某些不可告人的原因又一直被视之为临时有效的东西……
之后,我收到尼尔·伍德要求的补偿金额的证明文件。该文件我已通过薄瓜瓜给了谷开来。
回到北京不久,6月初,我把有关形势向徐明做了汇报,并把别墅有关的一系列文件及一个记载这段传奇买卖的光盘转交给他。我还对他讲了尼尔·伍德的补偿诉求。在与姜某签署完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的转移文件之后,我对她说要等待罗素房产有限公司的事情了结之后才能转移其股份。在等待由谷开来签署的、旨在取消尼尔·伍德股份并转到我本人头上的文件的过程中,我记得曾向徐明转发过两个转移文件:把我亲自签署的罗素房产有限公司的股份100%转移出去。一份写他的名字,一份写姜某的名字,因为不知道哪一份更符合或满足泽西地区现有法律的各项要求,另外还有各地的对海外公司名称一致性的要求。
7月,谷开来签署了那个著名的文件:把她的股份转给我,同时取消尼尔·伍德的股份。但不知道什么原因,那个文件原件的复印件直到9月份我才收到。随后不久,原件就通过国际快递到达了某事务所。
直到今天,我依然为谷开来持有100%的罗素房产有限公司的股份,等待着把它们转移给合法的人。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证言,证人徐明在侦查阶段有7份证言。均证实应薄谷开来要求让自己朋友姜某代持枫丹·圣乔治等公司股权,别墅实际所有人仍然是谷开来的事实。鉴于证人徐明当庭证言证实了上述事实,且与在卷证言证实的内容一致,在此不重复宣读其证言。
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徐明朋友姜某证言,证人姜某在侦查阶段有3份证言,3份亲笔证词。
下面公诉人宣读其2012年6月26日、2012年12月29日的证言节录:
2011年4月,当时我在英国,徐明有一天给我打电话说法国尼斯有一处房产,原来在德某某持股的公司名下,现在要把德某某持有的公司股权转到我名下。2011年5月,我在法国巴黎一名律师那儿和德某某办理了转让股权的相关手续。当时我对房产的情况都不了解,因为文件都是法文的,我当时也没有特别在意,就签署了有关的文件。这套尼斯房产一共涉及到三家公司。但当时德某某只和我办理了两家公司的股权代持手续,还有一家公司没有办理手续。这三家公司中有一家公司是法国RFSG公司;一家公司是罗素国际度假公司,注册地是卢森堡;还有一家公司是罗素地产公司,注册地是英属维尔京群岛。当时我和德某某办理的是法国RFSG公司和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的股权代持手续。还有一家公司是罗素地产公司,罗素地产公司拥有对罗素国际度假公司230万英镑的债权和40万英镑现金。但这家公司的股权代持手续因为有关人员不予配合,所以则中没有办成。
问:你和德某某办理法国RFSG公司、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罗素地产公司的股权代持手续时,你是否向德某某支付过相应的款项?
答:我没有向德某某支付过任何款项。我只是和德某某在某律师处签署了相关股权转让手续,德某某也没有提到我需要支付款项。
由于管理房产的需要,我曾问过徐明这套房产的情况,徐明也说不清。但是徐明有一次到伦敦来看我,的确曾经给我说过这套房产是薄谷开来的。
问:希望你将尼斯别墅的相关书证全部提供给我们?
答:可以,我已将我现有的尼斯别墅的相关产权证明(尼斯别墅销售合同)、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交给你们了。如果再有其他的材料,我会及时提供给你们。
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北京市昂道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某某2013年6月19日证言。
谷开来与德某某关系比较密切,谷开来跟我讲薄熙来对德某某很重视,我记忆中2006年谷开来和德某某还找我帮他们签过四份见证文件。
这4份文件上我的签名是我本人签的。签完后,我向谷开来索要一份复印件,谷开来没有给我。我现在都不知道这几份文件的具体内容,只是出于对谷开来的信任。这4份文件的签字不像我平时的签字字体,我是故意这么签的,因我考虑如果我不签,面子过不去,但是我又不愿意签。谷开来和德某某业务上的情况我不清楚,谷开来和德某某商量有关业务时,如果我在场,他俩就用英语或法语对话,目的就是为了回避我。
6.下面出示薄谷开来购买的枫丹·圣乔治别墅照片(多媒体出示)。
【庭审现场2】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看清照片?
被告人:看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以上照片你是否见过?
被告人:没有见过,照片也没有印象。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7.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一组书证及电子邮件。
(1)出示枫丹·圣乔治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原文及译文。
(2)出示某公证处出售合同,证实2001年7月9日,枫丹·圣乔治公司以2210510.75欧元价格购买枫丹·圣乔治别墅,缴纳财产转移税108093.95欧元。
(3)出示某银行与枫丹·圣乔治公司商业贷款协议。
(4)出示罗素地产公司收支明细译文、某信托公司收支明细译文。
(5)出示自中国银行网站调取的外汇牌价表。
上述书证结合德某某、薄谷开来证言证实,枫丹·圣乔治公司购买了枫丹·圣乔治别墅,拥有房产所有权;枫丹·圣乔治公司购买枫丹·圣乔治别墅的资金来源于某银行贷款,某银行放贷款来源于罗素地产公司的等额存款。
(6)出示枫丹·圣乔治公司章程译文。
(7)出示罗素地产公司2001年4月1日至2001年7月3日收支明细。
上述书证结合德某某、薄谷开来证言,证实2006年8月前加拿大某投资托管公司注册20万欧元成立枫丹·圣乔治公司,并对枫丹·圣乔治公司100%控股。加拿大某投资托管公司注册资金是罗素地产公司提供,罗素地产公司信托加拿大公司管理枫丹·圣乔治公司。进而证明罗素地产公司实际持有枫丹·圣乔治公司100%股权,从而实际拥有枫丹·圣乔治别墅所有权。
(8)出示枫丹·圣乔治公司章程译文。
(9)出示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章程。
(10)出示贷款合同,2006年12月28日德某某信托声明书。
(11)出示贷款协议,德某某、薄谷开来签字确认的声明。
(12)出示罗素国际度假公司会计报表。
以上书证证实,2006年8月以后,罗素国际度假公司取代加拿大某投资托管公司对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拥有100%股权,而罗素国际度假公司是罗素地产公司的全额控股公司,且对罗素地产负有债务,进而证明罗素地产公司实际持有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100%股权,从而实际拥有枫丹·圣乔治别墅所有权。
(13)出示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注册登记处关于罗素地产公司的《公司证明》原文及译文;薄谷开来与德某某写给罗素地产公司董事的信件译文。结合德某某和薄谷开来证言,证实罗素地产公司于2000年9月21日注册成立于英属维尔京群岛,薄谷开来和德某某各占50%股份,德某某为薄谷开来代持,薄谷开来实际持有罗素地产公司100%股份的事实。
(14)出示罗素国际度假公司股份出售协议;姜某与文某某律师之间关于别墅股权转让事宜的电子邮件及译文;枫丹·圣乔治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原文及译文,结合徐明、薄谷开来证言,证实姜某持有的枫丹·圣乔治公司和罗素国际度假公司100%的股权,未实际出资,系为薄谷开来代持的事实。
(15)出示薄谷开来亲笔签名的相关文件及信件,证实了薄谷开来系罗素地产公司的受益人和实际控制人,具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①2006年11月30日薄谷开来签字确认的同意罗素地产公司与罗素国际度假公司之间的贷款声明。
②2007年7月6日薄谷开来签名的给罗素地产董事的声明。
③薄谷开来2008年8月写给郭某某的信。
④2011年7月4日薄谷开来签名的给罗素地产董事的声明。
以上书证结合证人证言证实,2006年8月以后,罗素国际度假公司取代加拿大某投资托管公司对枫丹·圣乔治公司拥有100%股权,而罗素国际度假公司是罗素地产公司的全额控股公司,且对罗素地产公司负有债务,进而证明罗素地产公司实际持有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100%股权,从而实际拥有枫丹·圣乔治别墅所有权。而薄谷开来为罗素地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即实际拥有枫丹·圣乔治别墅。
8.出示司法部司法协助交流中心2013年5月24日情况说明,对相关公司的名称作出了说明。
9.出示德某某口岸出入境记录详细信息。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四组证据,该组证据证实薄谷开来对枫丹·圣乔治别墅进行实际经营管理的事实。
1.公诉人出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2012年12月20日证言。
下面公诉人宣读该证言节录:
问:购买别墅后,是否对别墅进行装修了?
答:装修了,是我和德某某一起搞的内部装修。别墅装修好后,出租我知道挣了点钱,但是挣了多少都是德某某具体经办的,详细地账目他都能说的清楚。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德某某2012年8月6日亲笔证词译文。
下面公诉人宣读该证词译文节录:
圣乔治别墅买下来之后,我建议和实施过装修工程,谷开来也做过。装修完工后,便把房子推向市场出租。谷开来一直通过我的作用来了解公司的管理情况。
3.出示证人徐明朋友姜某证言、罗素地产明细账。
公诉人:公诉人出示第五组证据,该组证据证实薄熙来明知徐明出资购买别墅的事实。
1.公诉人出示证人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证言。鉴于证人徐明当庭证实的2002年8月在薄熙来家中与薄谷开来一起看尼斯房子幻灯片时,薄谷开来将让其出资购买尼斯房产的事告知了薄熙来及2004年7月与薄熙来在商务部散步时,薄熙来强调对在尼斯买了经营性物业的事保密的情节,与卷内的多份证言内容一致,公诉人不再重复宣读。
2.公诉人向法庭播放证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2013年8月10日作证的录音录像。
通过刚才播放的录像,薄谷开来对原来在侦查阶段所做证言确认属实,并表示以原有证言为准。为此,公诉人出示证人薄谷开来证言。薄谷开来在侦查阶段有3份证言,1份亲笔证词。
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证人薄谷开来2013年1月16日亲笔证词。
关于在法国购买房子的事情,我已在前面详细谈过了。它是由徐明出的资。德某某负责大部分的装修及出租工作。至于薄熙来是否知道,我想起来,当时我在为这个房子做装修设计,铺的面很大,桌上摊了很多图,还做了幻灯片在家里放。薄熙来看到了问过我,我如实告诉了他。因此他知道我在法国请徐明付款买了这个房子,并且我在搞装修设计,因他对建筑装修都很内行,我请他给做了指点。他于是知道了事情的经过。知道徐明为我在法国买了房产,房产是作为保值投资的。将来留给儿子瓜瓜,因为我希望瓜瓜好好做学问,不为生计奔波,影响了前程。所以让徐明在海外买了这个房子,将来作为瓜瓜的投资固定收入。这个想法得到了薄熙来的支持。
公诉人宣读薄谷开来2013年1月20日证言节录:
在法国尼斯戛纳购买别墅以后,我在戛纳别墅拍了很多照片,设计了两套幻灯片,是为装修和出租使用的。这两套幻灯片做好以后,我回国带回沈阳的家里,徐明来我家的时候,我在我的苹果电脑里面播放给他看,看的时候,瓜爹下班回来了,我们就一起看,徐明就说我很有才,瓜爹就在旁边开玩笑,说我特懂艺术,就是个艺术家。我就主动告诉瓜爹,我让徐明出资在法国尼斯戛纳买了房产,房产是作为保值投资的,将来留给瓜瓜,作为经营性物业,对外出租,可以有稳定的收入。我还告诉瓜爹,希望瓜瓜好好做学问,不为生计奔波,影响了前程,所以让徐明在海外买了这个房子,将来作为瓜瓜的投资固定收入,等瓜瓜长大了,让他自己经营管理。瓜爹听完以后,对我的想法也很支持。说这话的时候徐明应该在场。瓜爹对我的幻灯片很赞赏,还对我做的幻灯片边看边给予指点和评价,我做的幻灯片是动感的,三秒钟切换一张图片,有英文的诗,还有音乐伴奏。就是这次,我把我让徐明付款在法国尼斯戛纳买了这个别墅的事情如实告诉了瓜爹,他于是知道了事情的经过。
问:你和瓜爹说法国尼斯戛纳别墅的事情的时候,都有谁在场?
和瓜爹说法国尼斯戛纳别墅的事情的时候,徐明肯定在场,因为我把制作的幻灯片给徐明看。所以我能确信我和瓜爹说徐明为我在法国尼斯戛纳购买别墅的事情的时候,徐明肯定在场。
问:你做的两套幻灯片是什么?
答:我做了两套图文并茂的幻灯片,一套是室内艺术,人坐在屋内所感受的所看到的,一套是环境艺术,是别墅外的纯环境纯自然的感受,对生命的感受。我还配了两套不同的音乐,室内的那套配的是电影音乐,室外的配的是花的音乐。
问:薄熙来是怎么对别墅装修进行的指点?
答:他就说这个挺好看的、那个挺好看的,还和我开玩笑,说做得挺好的,挺漂亮的。
问:这是什么时间的事情?
答:这是在2002年,刚刚购买别墅以后。别墅的装修和构造很粗糙,所以我们决定对别墅重新进行装修,我和德某某共同设计了装修方案。德某某确实为这个房子的装修和管理做了很多事情。
问:薄熙来知道购买这套别墅的复杂方案和详细过程吗?
答:我和德某某设计的购买别墅的复杂方案,我没有对瓜爹详细说过。但是瓜爹对于徐明为我出资购买这套别墅的情况是清楚的。瓜爹还问我这样做是否安全,我说购买的过程很复杂,不是以我们的名义购买的,从总体上,我购买别墅的事很安全,让瓜爹放心。
下面公诉人宣读薄谷开来2013年2月20日的证言节录:
问:现在向你出示我们依法调取的你的苹果电脑里,你为法国戛纳尼斯别墅设计的幻灯片(播放幻灯片FeelingZen和FloweringZen),画面上显示的这台苹果笔记本电脑是你的吗?这两部幻灯片是你制作的吗?
答:这台苹果笔记本电脑是我的,是我以前使用的比较老的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这两部幻灯片也都是我制作的,英文标注是我写的,这些幻灯片的音乐也是我配的。问:这两套幻灯片是你给徐明和薄熙来看的那两套幻灯片吗?
答:是的。是我在辽宁家里面给他们放映的幻灯片。
公诉人宣读薄谷开来2012年11月22日证言节录。
问:薄熙来是否认识英国人尼尔·伍德?
答:瓜瓜也曾带尼尔·伍德到过重庆市委三号楼我和薄熙来在重庆的家(以下简称“市委三号楼”),薄熙来也见过他,但从未和他交谈过。尼尔·伍德主要是和我、瓜瓜交往。
问:薄熙来了解你和薄瓜瓜与尼尔·伍德之间的矛盾,以及尼尔·伍德威胁薄瓜瓜的情况吗?
答:2011年瓜瓜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薄熙来是了解的。我们曾对可疑人员列了黑名单,其中肯定有尼尔·伍德,这些情况我对薄熙来说过。尼尔·伍德要去美国伤害瓜瓜,这事王立军非常清楚,因为王立军负责瓜瓜在美国的安全。2011年下半年,瓜瓜用ipad给我打视频电话,说尼尔·伍德威胁他,当时通话的画面闪烁,说了几句就断了,我当时非常担心瓜瓜在美国的安全,当时王立军也在场,我们都怕瓜瓜在美国被撕票了,而且之前我也看到了尼尔·伍德和瓜瓜之间的邮件内容,所以就更担心瓜瓜在美国的安全,虽然王立军说他已经安排好人在美国保护瓜瓜了,但是接到瓜瓜的视频后,我就特别不放心,所以才导致了后来11.15案件的发生。
3.出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制作的《说明》证实,2013年2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的工作人员在薄谷开来的1台“苹果”牌计算机中找到6份文件,系薄谷开来制作的法国别墅装修设计资料。
下面公诉人播放提取于薄谷开来苹果牌电脑中的薄谷开来制作的尼斯枫丹·圣乔治别墅的数码幻灯片。
【庭审现场3】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下面公诉人宣读王立军2012年11月15日、2013年1月9日的证言节录:
2008年夏天,尼尔对我说德某某和他一起帮着谷开来打理法国的事情,还说薄熙来对他也很信任。这是第一次听说到关于薄家在法国的房产的情况。
2009年下半年或者2010年上半年,在重庆3号搂,谷开来非常生气,指着德某某说:“德叔帮我打理房产一年的租金好几百万,不仅不给我,还向我要钱。”后来我问德某某怎么回事,德某某说海外房产的日常支出非常大,租金等收入基本上都用于房产的支出了,同时自己为帮着管理房产也做出了很多的付出。
谷开来因为瓜瓜找了一个女朋友,为这事谷开来非常生气,薄熙来安抚她时,谷开来让薄熙来把薄瓜瓜叫来训斥,薄熙来让我给薄瓜瓜打电话:过了一周,薄瓜瓜回来,谷开来训斥他,让把德某某、尼尔帮着打理的国外资产接过来自己打理,谷开来让我劝劝他,我听薄瓜瓜曾说起过“德某某、尼尔出的那些事情也不是我弄的,跟自己没有关系”等类似的话,后来我单独问过薄瓜瓜怎么回事,薄瓜瓜说“就是房产的事情,原来德叔弄得不好,后来尼尔管的挺好,现在又要转给徐明,反正挺乱的,我就不爱管”。后来谷开来跟我说“尼尔每年收的房租就有七、八百万,一分钱也没给我,现在还跟我要钱。德叔也不行了,人也不如以前好了。”
之后第四次我听说这事是在薄瓜瓜走后,薄熙来让我劝劝谷开来,他跟我说“还是那些事,都是非常非常好的朋友,好得不得了,怎么变化这么快,一夜之间就变成这样,我就不理解,开来以前说尼尔和德叔如何如何好,现在又说他们如何如何坏,我也给他们解决了很多问题,怎么能这样?”
2011年7月到9月,薄谷开来和尼尔吵架。薄熙来对我说过:“律师”(指薄谷开来)身体不好,让尼尔、德叔管理海外资产,收益“律师”都没有要过,现在还发生这么多矛盾。
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来供述、亲笔供词、自书材料,被告人薄熙来在中央纪委审查阶段有1份自书材料、在侦查阶段有1份亲笔供词,在审查起诉阶段有l份供述。
审判长,鉴于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在中央纪委审查期间的自书材料、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及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不一致,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被告人薄熙来原有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自书材料节录。
公诉人宣读被告人薄熙来2012年6月28日自书材料节录:
印象里还有一次,看到徐明和谷开来闲聊,徐谈到在法国尼斯有套房子,环境很好,蛮漂亮,建议我们有时间去看看。我当时也没在意,随口说,那有机会就去看看,散散心。
公诉人下面宣读薄熙来2013年4月2日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节录:
在模糊的印象中,谷开来和徐明似在我作辽宁省长时,曾在沈阳向我提起过该房,好像我回家时撞见他俩在聊并看图片。因时间较长,是否说到购买我记不清了,我对尼斯房的买卖、运作过程及房子的大小、价值都不知道,没有参与过此事。我愿意尊重检察机关经分析、确认的调查结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判长,第五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对房产运作过程与我无关,公诉人刚才陈述的所有事实99%与我及本案毫无关系。
谷开来的证言是虚构的,徐明的证言也是虚构的,王立军的证言我认为是闲扯。我相信最高检收集的这些证据都是确实存在的,但是这些证据只能证明谷开来搞了这么一套房子。这个案子打比方就好像是一个巨大的球,这个房子里面细节很多,但是和我相关的只有球体上有一根细细的线跟我联系,这个线就是沈阳看幻灯的那个情节。
审判长:被告人,我归纳你刚才的基本观点,本庭要确认一下,也就是你认为这个案子与你有关或者说最关键的地方就在于你在沈阳的家里看幻灯的事实?
被告人:对。
审判长:被告人继续发言。
被告人:刚才出示的我在沈阳看幻灯的情节,以及我自己的自书材料,在模糊的印象中,谷开来和徐明似乎在我作省长时,曾经对我提起过有这么一套房子,好像我回家时撞见他俩在聊并看图片。现在听说该房已成了我小家庭名下的房子,我妻子接受了外人的购房款,她又说跟我讲过,那我作为政府官员,一家之长,知情多少,在沈阳看幻灯,开来的证实和徐明的证实都清楚的讲到我对于房产、对于价值这些事情我并不清楚,购买过程、运作什么的我都不知道,今天开来的证词也完全没有提到我对这个房子有多大,值多少钱,所有的情节全都没有。
被告人:谷开来说我问房子是不是安全,也没有谈到房子的价格、大小、产权,对于谷开来的所谓证言,我不认可。都是谷开来的一面之词。而且,这套房子对我毫无用处,以我当时的身份,如果我到尼斯的这套房子里去,我就会有风险。
【庭审现场4】
审判长:被告人的观点本庭已听清,书记员已记录在案,本庭会对你的意见是否成立认真审查。你还有无其他意见?
被告人:徐明称,我(薄)说尼斯的事我永远不知道,我要请他保密,这个话是虚假的。即使我知道这个事,担心这个事,那从常理上讲我也不会亲自对他说。如果我心里有鬼,我会对徐明避之不及,我不可能主动找徐明来谈话,嘱咐其保密。
审判长:被告人认为徐明说在商务部和你谈话的事是编造的?
被告人:是。
审判长:被告人继续陈述。
被告人:关于薄谷开来的证言,还有她过去的笔录和自书,到底可信度有多少?薄谷开来变了,她疯了,经常说假话。她在精神不正常的情况下,办案人给她施加巨大的压力,让她揭发我。
审判长:被告人认为薄谷开来在录音录像时说的证词是不真实的,是在不正常的精神状态下,在有压力下做出的?
被告人:是。对于谷开来的精神状态,我提请法庭重视。对刚才她说的那些话我表示质疑。开来曾经讲,她杀尼尔的时侯有荆柯刺秦王的豪迈,足以证明她的精神不正常。
审判长:你认为薄谷开来的精神状况有问题?
被告人:是。我认为她所作的证言,既有精神压力,又有减刑的动力。
【庭审现场5】
辩护人:第一部分我想先谈一下对于证据的形式: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凡是本案当中所提交的全部来自于境外的证据我都有意见,综合起来有三个方面:
1、这些证据不符合证据合法性的要求,因为这些证据来自于境外应由境外相应的机构作公证、认证、确认,这个没有。
2、我们认为这些证据的来源不清楚,从笔录中的反映这些证据来源于一个人德某某,而德某某的这些材料都是他从别人那里拿来的,比如说合同可能是律师起草,公司的登记文件是在公司的登记部门,房屋的文件是在房屋登记部门,但这些部门没有一个来源,东西都是德某某传过来的,它不是证据的真正来源。
3、对于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德某某提供的都是复印件,提供的复印件作为证据那么从法律上来说是没办法确认真实性的,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405条证据来源不明真实性不能认定,这是第一个方面。第二个方面我们向法庭提出,德某某提供文件有些还没有签署,是草稿。第三有一些文件应该说与本案几乎就没有关联,大量的文件咨询公司的收费等与本案都没有关联性。
下面我对案件事实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请书记员展示投影,现在指控的是徐明的大连实德公司把323万美元给了谷开来的公司,我对前面这些不再质疑,我对银行出具的说明也是有意见,银行应该把当时的凭证拿出来,但没有,只是出具的说明,我们要搞清楚罗素地产公司是谁的,我向法庭说明,第一德某某代持谷开来的股份但没有代持协议。第二虽然德某某一再说谷开来自己说重要的事都是我决定,实际上德某某并不听开来的。现在罗素地产的股权没有转给别人,而全部转给德某某了,目前的法律状态,罗素地产德某某是公司的100%的股东,他是这个公司在法律上是全部的权利人。现在指控受贿罪是说薄谷开来收了徐明的钱买了房,焦点还是在房上,如果光说钱,可以说与被告人薄熙来没有任何关系。没有一个地方显示说给了他钱,他用于去买房子。第三个问题买房的钱是哪来的,其实不是用徐明公司的钱,买房的钱是银行贷款。
辩护人:230多万欧元,不是徐明汇到国外的钱,而且这笔钱只是起到了一种信用担保。
三、关于这个房子是谁的问题?按照现在德某某的叙述,房子登记在枫丹圣乔治公司名下,枫丹圣乔治公司的股东是加拿大管理公司,加拿大管理公司的股东是谁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