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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受伤获得巨额赔偿

来源:时间:2013-04-08 16:39

沈某于2002年9月到浙江某工程学校就学,专业为汽车制造与维修,后经学校组织安排在2004年7月13日到某集团湖州印染有限公司实习。在未安排实习师傅的情况下,公司安排沈某到热电车间输煤线工作。原告在2005年5月11日独自上班期间,手臂被滚筒绞住,经沈某奋力挣脱后,由于对讲机无人应答,沈某自行自32米高的工作台跑往6米工作区后被人发现送往医院,诊断为右侧锁骨远端及肩胛骨远端缺损,残端平整,后在同年6月13日在上海某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安装假肢,上述费用均有湖州印染公司承担。受伤后沈某多次要求学校和湖州公司协商处理赔偿事宜,但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此,沈某委托京衡律师集团湖州事务所代理诉讼。我所指派程福如律师为其提供服务。程福如律师接受指派后于2005年8月8日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浙江某工程学校和浙江某集团湖州印染有限公司赔偿沈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807730元。湖州中院受理后,两被告均提出沈某受伤是工伤,应按照劳动争议程序处理。并且向湖州市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此湖州中院裁定中止审理。后经两级劳动行政部门认定,沈某与湖州印染公司间不是劳动关系,因而不属于工伤。经审理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5)湖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91127.8元,并承担本案主要诉讼费用。两被告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高院审理并主持调解,两被告除已支付的赔偿费用外,另支付沈某人民币90万元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制作了(2007)浙民一终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本案历经两年半时间,沈某终获得了巨额赔偿,现该案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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