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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的公平

来源:时间:2013-04-08 16:38

二00九年五月,原告安吉县国泰转椅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终于得到了案件胜诉后被告主动缴付的赔偿款,但作为胜诉方的该公司戴总经理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回想这案件前后诉讼历时四年多,期间所费的周折与操劳却难以言表。说起来,事情而得从头说起。

二00一年一月,安吉县政府准备在安吉县城建造一个统一的有一定规模的转椅工业城,该项目具体交由国泰公司实施。在经过安吉县政府、县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县土地管理局(即现今国土资源管理局)及湖州市、浙江省相应政府部门的批准后,国泰公司投资建设的转椅城项目正式兴建与对外招商。二00四年四月十一日,王国民为其筹建中的入园企业予缴了人民币105000.00元,转椅城兴建完毕后,各企业包括王国民、龚迟章二人投资设立的安吉县正泰红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公司)入住园区。入园后,国泰公司将整个园区的土地征用费用、场地平整、水电建设费用告知了各入园企业,并按每个企业的用地面积进行分摊,此方案公布后,各入园企业包括正泰公司在内均无异议。按此方案计算,正泰公司应缴纳土地费297857.25元、其它建设费用150571.69元,合计人民币448428.94元。正泰公司此后又陆续支付人民币277100.00元,加上由王国民予缴的10500.00元,正泰公司实际支付382100.00元。二00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正泰公司以已经清理完毕全部债权债务为由,在安吉县工商局办理了注销登记,并将企业资产转卖给了他人。但对于尚欠的国泰公司费用却有意拖欠,借故回避与国泰公司人员见面。

二00五年三月十四日,国泰公司的自行催收无望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律师以王国民为被告,以合同纠纷欠款为由提起诉讼。安经安吉县法院一审[(2005)安民一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和湖州中级法院二审[(2005)湖法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均告败诉。

二00五年六月,国泰公司在胜诉无望后,经人介绍找到朱小虎律师,经查看案卷材料与听取情况介绍后,朱律师认为,本案无论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无不当,判决败诉有理有据。如要胜诉就必须把握本案的三个焦点:即有无欠款事实?欠款主体?欠款性质?经过分析、比较,朱律师认为,一是依据目前掌握的间接证据,可以认定欠款事实;二是因当时要求入园的是筹建中的正泰红木公司,王国民是代表筹备中的正泰公司办理予订土地与支付予付款的,该行为系职务行为;三是正泰公司清算时未将该欠款清理,欺骗工商登记机关,应承担股东清算过错即赔偿责任。在明确上述问题后,朱律师代理国泰公司以正泰公司股东王国民、龚迟章二人作为被告主体,以股东不依法履行清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安吉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于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二00八年一月十七日、二00八年三月五日前后四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否认欠款事实,并认为正泰公司早已经工商注销,股东以出资为限,不应再承担责任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国泰公司的诉讼请求。安吉法院在第二次开庭后,于二00七年八月九日以本案已经本院[2005)安民一(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为由,裁定驳回国泰公司的起诉。国泰公司不服,上诉至湖州中级法院,经湖州中级法院审理后,认定本案与(2005)安民一初字第309号民事案件主体不同,诉请不同、法律性质不同,系二个彼此独立的案件,故裁定要求安吉法院依法作出实体判决。安吉法院接此裁定后,又经过二次开庭,终于于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判决,判准了国泰公司的诉讼诉求。被告不服上诉至湖州中级法院,湖州中级法院于二00九年四月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庭审及庭后审判长与原、被告双方代理人交换意见,被告眼见胜诉无望,于二00九年四月十六日向二审法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法院同日裁定准许,尔后,被告自动将欠款缴付国泰公司。至此本案终结。

回思本案,感慨万千,一起普普通通的案件,前后历经四年多时间,经过二次起诉,三次上诉,二次裁定,三次判决,才最终得以结案。这里面既有当事人法律意识不高,证据保存不完整所至;也有律师法律功底差,案件性质把握不当;更有后案法官鉴于前案法官已作判决,可能碍于情面,以至一拖再拖,甚至驳回起诉。所以本案曝露出来的很多现象,是值得我们当事人、律师和法院、法官深思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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