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衡湖州网讯)日前,京衡律师集团湖州事务所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江苏某木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撤回上诉,至此,京衡律师集团湖州事务所程福如律师代理的浙江某地板有限公司诉江苏某木业有限公司、葛某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历经一审、二审划上圆满句号,经法院判决确认,浙江某地板有限公司生产强化木地板的行为不侵犯江苏某木业公司的发明专利权。
浙江某地板有限公司现为我国知名的大型地板制造企业,也是目前国内木地板行业综合实力最强、发展速度最快的木地板制造企业之一,是我国木地板国家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地板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单位,中国木材流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产品获得大量荣誉。被告江苏某木业公司、葛某在2004年12月8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 “强化木地板及其制造方法”的专利授权公告,目前该专利有效。两被告在2008年5月,派人到原告处进行交涉,提出原告侵犯了被告的发明专利权,原告当即告知没有侵权行为并拒绝了被告的要求。2008年10月5日,两被告再次委托律师正式向原告发出律师函,再次指责原告侵权,并要求原告予以解决。原告长期从事地板产业的生产销售,一直非常注重品牌建设和产品技术开发,视知识产权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此,为减少两被告侵权指责的不利影响,经与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京衡律师集团湖州事务所程福如律师商讨研究后认为:原告公司现有的生产强化地板的制造方法来源于公知技术和自己的技术创新,不构成对两被告的专利侵权,为此决定依据现有法律规定,主动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以彻底消除两被告指控的侵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经过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判决支持了原告公司不侵犯被告专利号为某某的“强化地板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权。案件判决后两被告不服,在法定期限里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该案,在庭审中被告提出新的理由,认为原告公司生产方法等同于被告的发明专利,经过庭审辩论,原告方以大量事实和论点对此观点进行了反驳。庭审结束后,被告(二审上诉人)依法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撤回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知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浙江某地板有限公司自次可以不受干扰的从事强化地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