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杭州 级人 院 事判2009)浙杭知初字第
原告浙江久盛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和睦兜。
法定代表人张恩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夏雨,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男,汉族,*月*****。***。**,董事长。
原告浙江久盛地板有限公司)诉被告(以下简称德威公司2009年19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的过程中,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经本院裁定驳回后,两被告不服裁定,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6月2009年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久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伟斌及原委托代理人张超,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蔡鹤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02年18日,现为我国知名的的**系被告德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5月,被告德威公司派人到原告处进行交涉,提出原告侵犯了两被告的发明专利权,并要求原告停止侵权并支付专利使用费用。原告当即告知没有侵犯两被告的专利权,并拒绝被告的要求。10月“强化木地板及其制造方法03112761.4)专利权,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原告予以解决。原告长期专业从事地板产品的生产销售,一直非常注重品牌建设和产品技术开发,视知识产权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久盛地板以质量和服务优势在同行业中形成了良好的声誉。原告在产品技术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成功研发现并申请了十多项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长期依靠自有专利技术进行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没有侵犯两被告的”的发明专利(专利号:1、确认原告不侵犯两被告”的发明专利权;3、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15份。3、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书(专利号:
证据3,证明:原告已自主申请大量专利,并已获得
“久盛
“久盛
03112761.4)。9、发明专利证书及发明专利说明书(专利号:
03219595.8)。11、第
2006)一中行初字第
2007)高行终字地
证据13,证明:被告所拥有的
证据15,证明:原告为排除被告侵扰,提出确认不侵犯发明专利权之诉,支付律师费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0年国标)22、第
证据22,证明:原告的生产工艺及技术来源。23、原告宣传册两本。证明:原告生产的产品说明。24、地板。证明:原告生产的强化地板系列产品。25、专家意见。证明:原告的地板生产技术特征和普通的地板技术特征及被告专利技术特征的区别。**、德威公司辩称:2、两被告向原告送达的律师函是依据合法有效的专利权,于法有据,不存在影响原告声誉的事实。**、德威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第
2009)宁民三初字1)涉案发明专利权合法有效处于稳定状态。2)被告同样拥有一份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无效,不影响发明专利的有效性。3、常州市常州公证处制作的公证书及公证保全到原告地板实物。证明:被告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原告涉案产品。
一、关于原告的证据:1、被告对证据
8—15的证据三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3、被告对证据
17—21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组证据是对原告使用的技术是否来源与公知技术相应的证据,除非该组证据能够唯一、完整、全面,覆盖涉寨产品的技术特征,否则不能作为公知技术的证据,本案的诉由是不侵犯专利权诉讼,而非侵犯专利权诉讼。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5、被告对证据24的三性都有异议,认为宣传册和地板均为原告单方提供,被告不予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的效力不予确认。6、被告对证据
一、关于被告葛
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生产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原告对证据
3的产品予以确认,对公证事实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锯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葛2003年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的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为12月ZL03112761.4,目前专利有效。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一种强化木地板,具有地板主体和分处于地板主体四侧的榫和槽,地板主体具有纤维板和设置在纤维板地面上的平衡纸层;其特征在于:纤维板的上表面由与底面相平行的行走面和行走面两侧边缘的向下倾斜的斜面组成,纤维板上表面上粘接有木纹纸层,木纹纸层上粘接有耐磨纸层,且木纹纸层和耐磨纸层在纤维板的整个上表面上整体连续分布,1所述的强化木地板,其特征在于:地板的斜面的倾斜角16.5—20.5°,深度0.55—0.65mm。2所述的强化木地板,其特征在于,地板的长度800—1285mm,宽度80—140 mm,厚度8—13 mm;平衡纸层和耐磨纸层中的起粘接作用的成分为三聚氰胺胶,纤维板为中密度纤维板或高密度纤维板。6月2009年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利要求10无效,在权利要求5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有效。10月**、德威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向久盛公司发出律师函,载明:**、德威公司的合法权益“强化木地板及其制造方法ZL03112761.4)的权利要求l具有以下不同:纤维板上表面的行走面两侧边缘不具有向下倾斜的斜面。**拥有的专利号为“强化木地板及其制造方法
本案的焦点为:经被告公证保全的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人葛ZL03112761.4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
针对该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权利人的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本案中,久盛公司认可生产、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上表面具有为木纹状纸层的一面,在该面的行走面的两侧边缘中,不存在向下倾斜的斜面,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被告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完全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本院认为,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被告专利的权利要求“粘接有木纹纸层,木纹纸层上粘接有耐磨纸层,且在整个上表面上整体连续分布1的必要技术特征,未落入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α为h为1中所限定的上表面行走面两侧边缘的向下倾斜的斜面。根据对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时,权利要求3作为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一起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故被控侵权产品缺乏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所构成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原告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未侵犯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在庭审中确认其律师函中‘强化木地板及其制造方法”的主张仅针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强化木地板及其制造方法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判决如下:**专利号为”的发明专利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5元,由被告葛262.5元。4 2 5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来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省本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帐号
沈斐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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